辖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所有取得东城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除外)。
二、校验www.med126.com/zhuyuan/时药品数据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将校验材料提交至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城区金宝街52号)卫生局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医务室、卫生室、卫生站(学校、托幼园所) : 11月1日-11月6日
医务室、卫生室、卫生站 (厂矿医务室及其它):11月7日-11月12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月13日-11月15日
医疗美容类门诊部及诊所: 11月18日-11月22日
口腔类门诊部及诊所: 11月25日-11月29日
综合类门诊部、诊所: 12月2日-12月 4日
医 院 : 12月5 日-12月10日
其 它(未按照时间递交材料或补正): 12月11日- 12月20日
三、校验重点
(一)核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情况,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核查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各项制度与职责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在本机构注册(美容类医疗机构需主治医师以上),医技科室及其它科室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执业护士。
(四)核查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隔离等制度,以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医疗废弃物,防止发生医院感染。
(五)2013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四、校验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不含对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医务室等);
(四)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并按照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排列顺序提交医生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其它相关医务人员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开展放射诊疗、计划生育工作需提供相关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2013年度业务总结(2013年度工作总结;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落实情况) 。
五、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等。
(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六、校验结论
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交至东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待再次安排现场验收。缓校期内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参加校验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请从东城区卫生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sj.bjdch。gov。cn,点击网页中部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医政管理进入下载),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加盖医疗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请按照各机构的诊疗科目排列相应的医务人员,内容包括:诊疗科目、姓名、专业、职称、医师(护士及其它医技人员)执业证书编码。
(三)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提交材料。
(四)凡是因各种原因停业的医疗机构在未进行开业申请前不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人:张桂芹 电话:64001872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