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护理学会文件
江护〔2013〕4号 签发人:陈玉珍
关于开展江门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江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卫办〔2013〕76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于2013年7月1日起,江门市护士执业注册转移至我会具体组织实施;并于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接受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新会区除外)的委托承接其属地内医疗机构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我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由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启动,为保证护士延续注册工作严肃、严格、严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
所有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仍在护理岗位执业的护士均需办理。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注册的护士,以及2008年进行护士换证的人员。
二、受理单位和受理窗口地点
(一)由江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的延续注册申请,由江门市护理学会负责受理。12月1日前,申请材料交至江门市中心医院护理部(江门市海傍街23号);12月2日起,申请材料交至江门市护理学会办公地点:江门市蓬江区蓬莱路1号之七第三层(江门市结核病防治所附近)。
(二)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新会区除外)属地内医疗机构聘用护士的延续注册申请,由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受理。窗口地点咨询所属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办理方式及程序
(一)集体办理:以机构为单位,集体申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通知本单位需办理注册的护士,提交申请材料。有民科公司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可预录入护士注册的信息;如无,则无需录入。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天,集体提交申请材料至相应受理单位。
(二)个人办理:由个人提交申请材料至相应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四、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
(一)办理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二)受理时限: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办法》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区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会区除外),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落实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二)委托我会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地区,请按照《护士条例》、《办法》的规定对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并预录入护士注册的信息,填写《受理护士注册一览表》(附件2)。在受理延续注册申请10天内,将申请材料、《受理护士注册一览表》提交至我会受理窗口地点。
(三)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内护士集体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相应受理窗口。同时,督促本机构内需个人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及时办理。
(四)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同意即视为认同申请人在护理岗位。一经查证情况不符,相关责任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负责。
附件:1、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住院医师2、受理护士www.med126.com注册一览表
江门市护理学会
2013年11月2日
(联系人:陈玉珍,联系电话:3165811;陈琳,联系电话316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