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卫办法监函〔2014〕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衡水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情况通报机制》(以下简称机制),现予印发,请准照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相关信息通报制度。《机制》建立之前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情况,各县市卫生局请于2014年8月15日前通报至本县(市)卫生监督机构,桃城区卫生局和市局相关科室通报至市卫生监督机构。
衡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衡水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情况通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和校验等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建立衡水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与校验等行政审批情况通报机制。
一、医疗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分工,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医疗机构设置管理。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一)完善审批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明确受理机构和各审批环节的责任人员。对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审批效率。
(二)完善许可档案。按照“谁审批、登记,谁建档”的原则,统一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要对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等内容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依法校验。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主动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认真履行校验程序,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综合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延期暂缓校验的评价。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后仍不达标者,按规定依法注销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并于5日内通知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
(四)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记分结果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不合格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三、审批及监管情况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校验、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完成5日内通报本级卫生监督机构(桃城区卫生局和市局有关科室通报至市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将许可档案材料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桃城区卫生局和市局相关科室抄送至市卫生监督机构)。
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及按规定依法注销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于5日内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注销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后仍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注册和校验等信息及许可档案材料后,及时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核对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情况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检查医疗广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负责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立案的,应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负责该医疗机构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科室。
四、定期联席会议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相关业务科室与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总结工作,通报情况,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由主管卫生监督工作的局长主持,每年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