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全省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联系。
本《解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与《解答》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一)
一、范围、对象方面
(一)问:哪些单位或机构的人员可以报考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两项考试以下简称为“考试”)?
答: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计生指导站、计生服务站等)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问:哪些岗位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答: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三)问: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可提前一年报名参加考试。
(四)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可以。
(五)问:外籍人员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不能,但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外。
(六)问:哪些对象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3年;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1年。
3.考试时,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者。
4.经查实收受“红包”等未满1年(不含当年,下同)者,经查实索取“红包”等未满3年者。
5.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6.受卫生行政处罚未满2年者。
7.其它不符合报考要求的情形。
二、学历方面
(七)问: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
(八)问:2008年底前入学取得的省内中等卫校全日制成人中专普通班学历,能否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依据?
答:可以。
(九)问:在国外、境外取得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能否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依据?
答:通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或学位,可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问:首次报名参加考试,所学专业学历如何把握?
答:原则上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所学专业学历(本文件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一)问:医学、药学与护理学专业学历之间,能否视作相近学历,并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
(十二)问: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学历之间,能否视作相近学历,并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答:除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作为预防医学的相近学历外,其它专业不能。
(十三)问: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等医学类专业学历,能否作为报考医技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答:可以。
(十四)问:营销类、管理类、工程类等非医学或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能否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但卫生信息管理、医学信息工程、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医学院校举办)等专业可作为报考病案信息技术专业的学历依据除外。
(十五)问:档案类、信息类专业学历,能否作为报考病案信息技术专业的学历依据?
答:可以。
(十六)问:具备化学类、生物类专业学历,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的人员,能否报考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
答:可以。
(十七)问:不具备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能否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答:不能。
(十八)问: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能否作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
三、执业资格方面
(十九)问:不具备
执业医师、
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能否报考要求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专业?
答:不能。
(二十)问:能否跨“临床、中医、公卫、口腔”四大类的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参加考试?
答:不能。
(二十一)问:能否跨医师执业范围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二十二)问: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四、专业、下级资格方面
(二十三)问:从事“中西医结合妇科”等工作,如何选择专业参加考试?
答:根据现从事专业工作,选择相近或从属的专业报考。
(二十四)问:能否跨“医、药、护、技”四大类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报考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二十五)问:能否跨“西医(药)”或“中医(药)”类别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报考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二十六)问:医、药、护、技间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报考现从事的专业应如何把握?
答:原则上须具有现从事专业的相应专业学历、执业资格,并从事该专业工作时间满2年,可以报考同一级资格。
(二十七)问:转评或兼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省定合格标准方面
(二十八)问: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派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二十九)问: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不能。
(三十)问:在地处农村的个体诊所等机构服务的人员,能否申报省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答:可以。
(三十一)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性质,由何级机关界定?
答:由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界定。
(三十二)问: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单位性质如何界定?
答:由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等情况综合界定。
(三十三)问:符合省定合格标准确定取得的中级资格,能否作为申报评审非社区系列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依据?
答:不能,但可作为申报评审社区系列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依据。
六、其他方面
(三十四)问:申报对象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答: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考点,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三十五)问:未就业的人事代理人员,如何申请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答: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到所在地考点报名。
(三十六)问:任职年限从资格取得年月还是从聘任年月起开始计算?
答:从聘任年月起开始计算。
(三十七)问:在校期间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报考护师资格时,见习期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聘任时间?
答:不能。
(三十八)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年度,能否计算任职年限?
答:不能。
(三十九)问: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何时?
答:截止到考试年度前一年年底。
(四十)问:能否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
答:不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
(校对: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