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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护士首次注册集中办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济南市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6/5/19 字体:
济卫医函〔2015〕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护士管理工作安排,我委定于2015年2月 9日至2月12日办理护士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本次集中注册工作仅限于2014年度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1份(粘有照片,须反正面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专业学习中的实习报告或临床实习证明1份(实习报告提交复印件,实习证明须提交实习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
(五)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附件2);
(七)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八)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使用A4纸,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三、注册流程
(一)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须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将材料交送市卫计委护士注册办公室进行终审。
(三)委直属各单位及二级以上系统医院初审。各单位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将材料交送市卫计委护士注册办公室审核制证、终审。
(四)医疗机构应当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手续。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以及各社会办医疗机构材料收齐后,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本次注册证书均使用已经换发的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未领取的县(市)区请尽快到济南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
四、查体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济南医院
五、受理时限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医疗机构按时办理护士集中注册,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次集中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及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流程,准备好相关材料,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2、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医  政  处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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