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职办[2011]14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19、20、26、27日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基础知识5月19日0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0日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要求
(一)凡符合《原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1〕150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附件1),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格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报名程序
考生首先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网报时需选择哈尔滨市考区,然后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