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的原则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04.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12.01施行
ICRP第26号出版物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1. 实践的正当化:
所致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确定放射性项目是应该进行的。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净利益www.med126.com,使一切必要照射保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3. 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经长期积累或一次照射后对机体损害最小和遗传几率最低的剂量。
个人剂量基本限值(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连续5年总有效剂量 ≤ 100mSv
平均1年内有效剂量 ≤ 20mSv
任一年内有效剂量 ≤ 50mSv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mSv
四肢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500mSv
公众人员剂量限值:
全身平均年剂量当量 < 5mSv
年有效剂量或连续5年年平均 ≤ 1mSv以上: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