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办理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打印完毕,所有合格证书现已全部移交给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为使考试合格证书按时发放给合格人员,现就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范围
2012年度参加重庆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包括:卫生中级、初级(师)、初级(士),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证书办理地点
1、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在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考生。
2、北部新区:负责在北部新区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考生。
3、区县人社局:负责在区县卫生部门报名参加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考生。
三、证书办理时间
1、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10日。
2、北部新区: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10日。
3、区县人社局: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5月17日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四、证书办理所需手续
办理证书时考生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时所需的毕业证书原件,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对考生报考的专业应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的,考生办理合格证书时,需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考生,需提交单位盖章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一式一份;
由单位集中办理证书的,需出示单位介绍信,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委托他人办理证书的,需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
五、证书办理程序
区县人社局办理考试合格证书:
⑴ 区县人社局应于4月3日以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所在区县报名参加考试合格考生的合格证书;
⑵ 考生带上本人办证所需资料,在规定的办证时间内,直接到考生报名的区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区县人社局留下考生填写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一张两寸照片。
⑶:区县人社局将考生填写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及考试合格证书,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复核盖章。然后,由区县人社局留存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备案,剩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以及考生考试合格证书,待考生在区县人社局证书发放签领表上签字后返还给考生本人。
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北部新区办理考试合格证书,其办证程序与到区县人社局办证程序一样。
六、取得资格时间
2012年度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获得资格时间从2012年5月算起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七、办证咨询
办理考试合格证书相关事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3)86868835
注:办理合格证书所需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请在人事考试网页的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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