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学 历 |
报考级别 |
任职年限(截止2016-12) |
从事本专业 |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
年限(≧) | ||
中 专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6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5年(2011-12前) |
6年(2010-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7年(2009-12前) |
13年(2003-12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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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5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2年(2014-12前) |
3年(2013-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6年(2010-12前) |
9年(2007-12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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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
师(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6年起)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4年(2012-12前) |
5年(2011-12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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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
中级(医、药、护、技) |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聘用满1年 |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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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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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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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报 名 规 定 |
1、基本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2、提前一年参加考试条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在备注中栏中说明)。 3、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精神,2012年以来通过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相应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在备注中栏中说明)。 4、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条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精神,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推荐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医师、护理中级资格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 5、申报人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6、2008年5月《护士条例》施行后,从2008年10月新启动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开始至今,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发放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在达到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参加考试合格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凭用人单位护师聘任证书(聘书)或《贵州省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为依据,申请报考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自2008年10月以来“毕业持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专科学历,参加“当年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参加现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担任护士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申请报考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 8、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必须一致;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9、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现报考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10、从2011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列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1、医士、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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