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
3.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6.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7.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8.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
(1)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的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2)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的、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3)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9.库存商品实行色标管理。
☆ ☆☆考点13:药品零售——关于销售药品
1.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3.处方签名或盖章:审核、调配、销售人员都要签名。
4.拆零药品出售时,药袋上写明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6.营业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设置顾客意见簿和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 ☆☆考点14:其他内容
1.名词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2)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3)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4)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5)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师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2.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体系建立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3.GSP的性质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4.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