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和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2.跨地域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3.批发和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第1条条件的人员。
4.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经专业培训,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兼职。
5.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及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计量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批发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4%,最少人数3人。零售连锁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少人数3人。
7.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建立档案。
☆ ☆☆☆☆考点3: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关于设备与设施
1.仓库、养护室面积
2.药品储存温度、湿度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 ☆☆☆考点4: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关于购进药品
1.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2.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3.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4.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6.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7.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8.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
(1)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9.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10.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11.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销记录:保存超过有效期1年,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