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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点考点解析(8)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5/19 字体:

☆☆☆☆考点3:行政处罚决定

1.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2.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3)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3.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4.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天内提出。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8)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考点1: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1.受理机关: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得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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