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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点考点解析(8)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5/19 字体:

☆☆考点2: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受理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复议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考点3: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1.一般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两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考点1:诉讼受案范围

1.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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