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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5/3 字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担任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发布以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 军队系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人事部。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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