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和要求
一、调整内容
1.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新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作为考试内容。
2.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更新为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并对具体要求做相应调整。
二、具体要求
大单元 | 小单元 | 细 目 | 要 点 |
药事管理法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总则 | (1)抗菌药物的界定 |
(2)适用范围及临床应用原则 | |||
(3)分级管理及划分标准 | |||
2.组织机构和职责 | (1)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职责 | ||
(2)临床药师配备的要求 | |||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1)分级管理目录和供应目录制定 | ||
(2)品种、品规的数量控制和调整 | |||
(3)抗菌药物的购进与选用 | |||
(4)统一采购供应和临时采购 | |||
(5)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 |||
(6)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 |||
(7)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 |||
(8)分级使用和越级使用 | |||
(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细菌耐药监测和合理应用 | |||
(10)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及其处理 | |||
4.监督管理 | (1)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 ||
(2)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 |||
(3)药师被取消药物调剂资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