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考生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凡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二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二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尚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土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报名的学历依据。
五、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六、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试用期满一年,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可以相应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七、已经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者,通过学习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自取得相应学历之日起,适用《医师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医学专科学历的规定。
八、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并参加2002年医师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参加200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报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已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而资格考核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允许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已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跨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除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以外,应按规定重新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一年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十三、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报考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五、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底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报名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比照地方考生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六、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 毕业于卫生职业高中和卫生职业中专的:
2、 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专业、系的毕业生;
3、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6、1999年1月1日后入学的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7、2001年1月l日以后入学的不具备医师资格人员取得广播电视大学医学专业学历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4年1月l日以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不具备医师资格人员,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9、试用期不在医疗卫生机构、试用期不在本市医疗机构、或不能证明其试用期、度试用期在行政机关的考生;
10、考试作弊两年内的;
11、报考类别与所学专业不符的,如“中医专业”,包括专业写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方向)”,只能报考“中医”不能报考“西医”或“中西医结合”。
十八、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尚需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十一、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为己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而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出具的考核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二、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成绩仅限于当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