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资格相关事项
一、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不予受理报名。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不予受理报名。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考。
6.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医学学历的。
三、全科医学可报考临床医师考试,乡村医学不可报考。2001年以前入学的社区医学、全科医学康复类专业可报考临床医师。
四、临床医学(计划生育方向)、临床医学与计算机专业、临床医学与英语专业的可报考,但只限于泰山医学院毕业的考生。
五、毕业证丢失或疑假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必须出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中专学历者必须提供学籍证明原件、派遣证原件。毕业一年军官未能提交军官证者,必须提交学员证。
六、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七、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八、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www.med126.com
九、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十一、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二、特殊专业报名
⑴ 病理专业:本科及以下学历不允许报考。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是临床专业,可以报考;本科是其他专业,不可报考。
⑵妇幼保健专业可报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专业可报公共卫生医师。
⑶ 跨类别报考:临床可以报考口腔、公卫医师,但口腔、公卫不可报考临床医师。改动:以前跨专业已考出助理医师的可以继续报考相应的执业医师;但08年4月份取得的学历不可以再跨专业报考,08年4月份以前取得的学历可以按试用期岗位来报考。(口腔、公卫不适用)
⑷ 五官专业只允许报口腔。
⑸ 运动医学专业:除医学院校,只有成都体育大学开设的运动医学专业国家认可。(可报考临床类别医师)
⑹ 眼视光学专业:全国只有温州医学院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国家认可。(可报考临床类别医师)
⑺ 计划生育专业:卫医发〔2001〕111号文件要求,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计划生育医士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卫办科教函〔2003〕30号文件要求,同意原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2002年10月31日以前毕业的计划生育医士专业毕业生,于2003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计划生育专业已取得助理证的可报考医师资格考试,但只限于原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毕业的计划生育专业。
⑻医学美容专业:本科及以下学历不允许报考,如有异议,请提交对方有异议,请考生提交教育部门审批的文件。
⑼医学营养专业:可报公卫医师。
十三、监督所及管理岗位人员一律不允许报考。
十四、华侨考生:按照外籍人员有关规定报考。
十五、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www.med126.com
十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七、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十八、2001年8月30日以前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并取得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十九、经省厅资格认定,但没有任何证书的人员,不可报考。
二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