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行政许可
一、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1、拟办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34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执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卫医便函[2001]16号)。
4、受理机构: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5、决定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6、办理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但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的任一情形者,不予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血站工作的医师,在省卫生厅申请注册。
7、申请材料:
⑴《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盖医院公章);
⑵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⑶《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⑹单位拟聘用证明;
⑺由聘用单位将医师注册信息录入到《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
⑻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⑼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原执业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供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对于变更新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时,需变更执业地点后再在新的医疗机构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对于取得2个类别医师资格证书者,只能选择1个类别进行执业注册,注册新的类别时,还需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和原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8、办理程序: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为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由各单位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审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8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11、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12、表格下载:湖南卫生信息网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3、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0731-84499251
14、咨询渠道: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
15、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6、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718房间
17、乘车路线:2路、9路、109路
18、状态查询: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848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