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精神和卫生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资格医生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组织实施。
三、试点范围
全区14个市均纳入试点范围。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及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乡镇卫生院,均可自愿参加试点。
四、试点考试类别
试点考试类别为临床和中医(具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仅限于中医专业,学历为中西医结合和中医(壮医)专业的,也可以报考中医专业“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五、报考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1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六、报考时需提交的材料
报考人员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考点报考时,先网上报名,然后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由考点验证原件)。
(四)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乡镇卫生院公章)。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如要变更地点只能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六)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七)毕业证书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由考点规定)。
七、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费用由考试机构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