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考务管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依托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区、考点,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实施。广西考区考务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医学考试中心负责。
(二)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和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执行;报名和考试时间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三)考试形式。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四)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考试结束后,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卫生部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区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广西XX县
乡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试点工作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应当与参加考试的人员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主要是为了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考点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的执业注册、执业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依法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