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及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管理及完善医师网络信息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105号)精神,现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医师信息补录、更正、遗失补办的对象
(一) 在我市考试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二)在我市考试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修改和更正;
(三)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四)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五)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须在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修改的;
(六)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医师执业证书》信息修改和更正;
(七)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信息修改。
二、 办理程序
对上述需要进行信息补录、更正、遗失补办的人员,收齐相关材料(见附件),出具正式公函(内容应包含办理类别、人员名单等),并附上《执业医师数据库信息更正通知》(含电子表格)。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审查、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审核、签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医学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三、 办理时间
每月最后一周,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统一上报至市医学技术服务管理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楼),然后再集中上报至省上办理。
四、本通知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我中心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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