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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衔接政策出台 畅通公益捐赠通道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3/8 字体:

在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年后,财政部、民政部于今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和相关申领程序。为何要出台《通知》?《通知》的意义何在?民政部门将如何落实《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应当怎样用好这项政策?3月10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在记者问答会上,就这些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记者:请问《通知》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刘振国: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形式,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社会捐赠在社会组织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在我国,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社会组织也逐渐成为接受公益捐赠的重要主体。据统计,2014 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 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 亿元,占总量的85%以上。
2010 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一文件规定,一般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财税〔2008〕160 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而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大部分社会团体难以正常申领捐赠票据,这部分组织占到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的绝大多数。这一问题在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较多的地区表现较为明显。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有9000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成为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心头之痛”,长期以来严重制约其生存和发展。
除了申领主体的适用范围小之外,政策执行的地域不平衡性也成为制约政策有效惠及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一大因素。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就积极配合财政部开展关于这一问题的调研。调研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各地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其他公益性组织”的范围理解不尽一致,执行尺度不尽统一,造成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的能领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的则领不到,这种情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并出台了《通知》。

记者:两部门联合出台《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来说,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刘振国:一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将《办法》无法惠及自身形象地称之为“玻璃门”:看似有规可依,实则无法享受政策优惠。《通知》紧密衔接《办法》,根据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社会组织发展新情况,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清晰化、具体化延伸。
《通知》的出台是惠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重大利好举措,从制度层面解决了社会公益捐赠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打破了所谓的“玻璃门”和软性门槛。《通知》第一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纳入申领主体,而且进一步细化了申领程序,以便在落实时便于操作执行。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为了确保发挥政策的积极效果,民政部门将如何落实《通知》要求?
刘振国:在《通知》的落地执行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履行好配合、服务、监督三大职责。
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学深学透政策内涵,明确民政部门的职责定位;积极做好《通知》宣传工作,通过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让社会组织普遍了解《通知》规定,掌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的条件和程序。
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工作,想公益性社会组织之所想,急公益性社会组织之所急。而且,随着“三证合一”等工作的具体开展,民政部门会结合形势的发展,对《办法》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调研、分析。
要切实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责,将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确保将好政策用好。

记者:有人担心,因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免税政策密切相关,一些社会组织会乱用、滥用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怎样用好这项政策?
刘振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是《通知》落实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责相符。应当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在集资、摊派、赞助等活动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出资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应使用税务发票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上几条“不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牢记在心。
同时,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培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提高警惕,树立底线思维和规矩意识,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乐于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畅通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通道,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用好这一政策,不能因为乱用、滥用票据等情况,影响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公益捐赠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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