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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3/16 字体:

浙民民〔2016〕40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5年度检查。

二、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请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进行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二份。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7月31日前自行领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审查。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逾期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并对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

(二)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在“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总结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

(四)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民民〔2016〕20号)文件要求,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过渡。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适时携带原三本证书(正、副本原件)至民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联系人:刘 蔚 0571—81050592

陶 欣 0571—87050249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3号楼207室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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