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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障厅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通知闽劳社〔2006〕62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1/19 字体:


经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省指导中心按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证书相片左上角加贴“福建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证签”防伪有效标志。
七、培训教师的管理
1、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中的专业人员由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培训教师组成。
培训教师是根据《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的要求,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专业教学人员。教师应严格遵守培训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培训鉴定的有关工作,积极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并参与课程设置等有关工作。
2、各试点单位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培训的教师和技术人员须参加由省指导中心组织的专业人员培训,经培训合格并获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资格证书方可参与培训授课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时间安排
公共营养师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定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举行,与全国统一鉴定时间接轨。2006年11月之前为试点时间。在试点期间内,省指导中心将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考试方案进行论证。
九、培训与报名
1、培训
考生的辅导培训将由具备专业资质认证的培训鉴定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推荐教材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培训资料由福建省智能教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征订。有关教材信息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med126.com登陆,以便查询。
2、报名。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指导中心报名。省指导中心将根据各设区市的报名情况,按全省统考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考试日期,统一组织考试。
十、鉴定收费
公共营养师统一鉴定工作的具体收费,将参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全省统一收费。


附:1、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设置基本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试点单位审批表

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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