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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1/23 字体:

    (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样品;

    (六)标签(含说明书);

    (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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