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说明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二)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第一类、第二类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三)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医,学.全.在.线.提供.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四)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五)参加第一类鉴定项目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六)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七)企业特有职业申报条件所称的“特定企业”为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试点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231号)文件,经本市相关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企业。同时特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少数长期从事本职业工作、技术领先并且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的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特有职业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鉴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经市相关工作小组认定后执行。
(八)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一类、第二类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九)新职业、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十一)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