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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应试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11/11 字体:

(二)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交卷须在开考30分钟后;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考场。

(三)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四)答题过程中,请不要卷折或弄脏弄破试卷、答题卡和答题纸,不要在答题卡、答题纸上打草稿、做标记,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五)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已带资料、报刊、包、手机、电子产品等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考试结束后,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按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理。

(六)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笔记本等器材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算器、计时器使用,已带的必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七)考试期间考生如对考试过程有异议,可以向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举报或投诉(87480626),时效为当天考试结束后5天内。

三、违纪处理

根据浙职技鉴﹝2013﹞5号文件规定,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者,将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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