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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应试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11/11 字体: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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