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工作,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年限条件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定将从2005年7月1日(以开班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内容现公布如下:
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年限条件的规定(试行)
凡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无须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本专业的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有关 "一、社会化鉴定条件"中"2、持有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及以上者,可报名参加本职业(工种)的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及相关职业的四级(中级)模块鉴定"及 "3、无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职业(工种)工作经历累计五年及以上者,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须提供用工单位劳资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的规定。
注:起点为中级或高级的职业的申报条件详细见附件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下载点击此处: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调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