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
琼人劳保专〔200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件(暂行)。
第二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合法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