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使用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提供清样稿或杂志社证明无效。
(一)论著:指标题、摘要、关键词、前言、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齐全。
(二)中文核心期刊:系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
(三)统计源期刊全称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
(四)医学专业正式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
第十八条 取得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后续学历后,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可将取得学历前后的相应年限累加计算,但脱产学习的学历教育时间应予扣除。
第十九条 凡应在当年评审、聘用,而因职称主管部门工作的原因,年底评审或跨年度评审、聘用的,如在评审确定(以文件下发时间计算)后的两个月内被聘用,可按所申报年度当年12月底计算资历;超过两个月被聘用的按实际聘用时间计算资历。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若申报者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考试、评审等各方面条件已达到省内规定的统一标准要求,可颁发全省通用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若达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技术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调整标准要求的,颁发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服务时间必须达5年以上。满五年后,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评审,通过后换发全省通用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拟晋升人员必须经所任职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包括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并需作出相应的评价,如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如发现弄虚作假,所任职医疗机构将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