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纪委、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评聘工作中,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聘政策和条件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职务的,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