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对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资格须严格按照我市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公布文件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聘任条件或利用虚假材料而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违反聘任政策和聘任条件的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责任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年;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责任领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或未按要求进行双公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七、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八、在专业技术资格、外语水平等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者,一律按考试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凡有替考行为或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对被替考和替考者(属于在职干部或党员的)及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的,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以作弊成绩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取消,被聘任了职务的,由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或降职聘用。
九、对于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还外,还应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主管机关或纪检机关、监察、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处。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十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政策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评聘 纪律 规定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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