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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2011/9/21 字体: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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