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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2011/9/21 字体: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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