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专业
1.申报对象应按从事专业选择相应专业申报评审,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部分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注册要求。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医类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2.社区(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以及杭卫发〔2007〕16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破格条件
根据浙人专〔2003〕121号和杭卫发〔2008〕208号及浙职改〔199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满4年不足5年)、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但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6项条件中的3项: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2.破格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除规定条件外,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
(1)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1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