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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2012/10/23 字体:

(二)专业实践经历

专业实践能力申报考核须结合岗位设置要求,与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专业实践能力。

1. 专业技术经历。申报人员须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2. 基本工作量考核。申报人员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

3. 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接收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定期工作”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三)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申报人员须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送审论文均按要求须公开宣读。申报不同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师类、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2)卫生正高级(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3)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SCI或ESCI全文收录2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2项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第一负责人。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2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的人员(预防医师类、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

(2)卫生副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四)继续教育、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实向单位进行申报,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

1. 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或学术委员会,分类制定可操作的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岗位设置要求,对申报人员任职期间全方位考核综合评分,评价结果需达到良以上。并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将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在单位内公开,择优推荐,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2. 推荐考核应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和重点发展领域适当倾斜。对按规定到农村、基层“定期工作”及承担援外任务、对口支援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医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优先推荐申报。

(三)部门汇总审核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等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并结合岗位设置审核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四)材料受理核实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高评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实工作,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五)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其他

(一)任职资格转评。对于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转入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符合申报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外,需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单位考核称职后,方可参加转评(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经确认其达到卫生系列同级任职资格后,须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二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和《关于在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强化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通知(试行)》(沪人社专发[2011]52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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