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国(境)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国(境)外有3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九条 能够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审定的,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审定。因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按以下条件予以审定:
(一)审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
2. 在国(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 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5. 在国(境)外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撰稿4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4篇以上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6. 参与过国(境)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 在国(境)外拥有4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审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