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家审定。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审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审定结果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批复并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当年已通过留学回国人员审定渠道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同年再通过其他渠道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审定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审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审定条件,严格审定程序,确保审定质量。对在申报审定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审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结合”或“评后即聘”的单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或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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