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3〕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可按程序向相关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分别授予相应专业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四、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初次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获得党校学历者,在乡镇或四类以下地区的县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全日制普通大、中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五、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以上者,可按照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