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自治区机关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不得实行企事业单位的职称制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可以参加评审或考试的专业除外)。
八、由机关调动到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仍按原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调转到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专字〔1999〕38号)执行。
九、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可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后,其工资等待遇不与原单位离退休待遇挂钩。
十、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十一、取得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承认其任职资格。
十二、在我区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省区市驻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经单位同意或出具委托评审函,可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直接向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在部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转业到地方工作后,需提供职称证书、评审通过文件、评审表等材料(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需提供考试成绩通过单),经地州市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换发自治区职称证书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十四、符合免试职称外(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须填写相应“免考审批表”。地州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初审,由各地州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初审,由各行业厅局审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五、职称证书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由发文单位加盖印章。
十六、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