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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卫职字〔2013〕15号
更新:2013/7/26 字体:

2013年广西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卫职字〔2013〕15号

各市职改办,卫生局职改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〇一三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3〕58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卫生系列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均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在广西境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但其户口为广西区内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3〕8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3〕1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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