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的要求执行。根据桂职改〔2009〕1号文件通知精神,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于2008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尼日尔和科摩罗两个国家执行卫生援外任务期间申报职称的可以免除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考计算机模块时分别用到一、二代身份证,且二代身份证非正常升位的,需将派出所户籍证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板中。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八)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
(九)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十)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医(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回炉”一年的证明。
(十一)到农村基层服务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桂卫人〔2003〕1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2〕5号)和《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职办〔2013〕15号)的要求执行。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在职学习必须是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3.提供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三)提供的原始病案(含住院号和病历首页)及相关原始资料须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盖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