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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吉林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吉市人社发〔2013〕71号
更新:2013/8/20 字体: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规定。

1.关于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推荐程序和推荐比例,切实保证推荐人选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按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2.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调整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消城乡差别并向农村倾斜的要求,我地区县(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按照二类学校≤5、≤60、≥35规定比例执行。

3.关于标准条件问题。此次改革执行新颁布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3〕22号),原有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社联字〔2004〕67号)除适用于退休(将退)竞聘人员外,不再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其进行细化和量化,但不能随意降低或突破省定底线标准。

4.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标准条件中对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时间作出了3年和5年的年限要求。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5年的条件要求组织申报。考虑到我省实际,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此条件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对没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学校(单位)通过考核实际工作表现,确定其教书育人业绩情况进行竞聘。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规定,将在国家改革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行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时执行。

5.关于评聘时间问题。根据我省改革实际,结合中小学教师行业特点,中小学教师评聘时间仍为每年度的9月1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按照受聘年的9月2日起—次年的9月1日为满一年的规定计算。

6.关于退休和将退人员竞聘参评问题。由于改革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和批准,我省2012年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未开展。这期间出现了一批因改革而错过最后一次评审机会的退休人员,同时,这次改革聘任时间为2013年9月1日,在今年9月1日前仍将有一批教师面临退休而无法参加竞聘。因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与教师个人待遇相挂钩,鉴于这一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财力情况,采取特殊办法自行解决,但必须严格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原则:一是申报参评人员必须为2012年6月30日—2013年9月1日期间财政编制内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二是评审委员会须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社联字〔2004〕67号)规定的条件组织申报和竞聘;三是申报参评人员须符合申报条件,且所在学校(单位)必须具有相对应的空缺竞聘岗位;四是竞聘工作由学校(单位)自行组织,竞聘结束后,须将确定的竞聘人员相关材料报所属地人社局和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由所属人社局专技处(科)统一办理相应聘任等手续。

7.关于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问题。民办中小学校在参照执行改革时,由批准举办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管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等文件规定,均适用民办中小学校。参照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照人社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职称工作要求,与公办中小学校同步进行。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按照设置比例根据实际需要不足时可提高不超过5%的结构比例,具体比例由批准办学的各级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二、切实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管理

(一)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的有关规定。“双肩挑”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同时受聘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1.条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要求确需兼任的,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首次聘任,受聘职员岗位(兑现职员工资)确因工作需要,该管理岗位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是该管理岗位的职员具备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且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是过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担任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四是实际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且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2.下列人员不能“双肩挑”。一是管理型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二是单位和内设机构党群组织的领导;三是单位职能类别已确定为管理类的非专业技术性质内设机构的领导;四是只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但达不到相应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要求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领导;五是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不一致的单位及内设机构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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