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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3]13号
更新:2013/9/3 字体:

河南人社厅2013年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3]13号

为进一步规范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职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一)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非河南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豫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豫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省外来豫人员申报确认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来豫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一)来豫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本省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材料及要求

(一)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帐户通知书”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4.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复印件1份;

5.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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