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且任现职两年以上,具有扎实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技术问题,取得过本专业有科学、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政策观念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且本人自愿。
同一单位人选同一“中级评委库”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4人。
六、“中级评委库”的组建程度是:’
(1)由各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汇总初审;属地、州、市的,由地州市的系列职改办汇总初审,并填写《 系列 级评委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和《 系列 级评委库委员名册》(见附件二)。
(2)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或地、州、市系列职改办分别向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入库评委名单。
(3)省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下文确认。
(4)省各系列职改办和地、州、市职改办按照省人事厅湘人职[1996]18号文件的规定将“中级评委库”报省职改办备案,并负责对入库评委进行培训。
(5)省职改办统一行文公布具备评审权的“中级评委库”,凡未经省职改办备案公布的“中级评委库”,均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七、涉及学科(专业)多的评委会,须在“评委库”内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高级评委库”’的学科组由10人左右组成,“中级评秀库”的学科组由6人左右组成,学科组成员由“评委库”委员兼任。
八、“初级评委库”由县(市、区)或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入库评委人数不少于20人,其委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委库”委员具体条件及组建程序可由地、州、市职改部门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
九、各级“评委库”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评委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1/5,但也不多于2/5,“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十、评审工作应坚持综合评价,注重实绩的原则。各系列(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评议或评议与考核、考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进行。
十一、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产生办法是:在召开评审会议的前五天,由省(市、县)职改办会同相应系列职改办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定当年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评委在每个学科 组(专业)平均抽取一名参加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各学科(专业)评审人数的比例抽定;不需分学科(专业)抽定评委人选的,则从整个“评委库”抽定。如有个别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应按程序再次抽取,直至满足评委会(学科组)规定人数为止。出席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出席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出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出席学科组评审会议人数不少于3人。
十二、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其产生办法是:由上级职改部门会同系列职改部门提名,然后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举手表决通 过。
十三、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立学科组的“评委库”,由学科组长主持召开学科组会议,对参评人员的送审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对参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认真评估,写出初审意见并呈报评委会;不设学科组 的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2)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主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人员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审,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3)投票后,由系列职改办计票,并请列席的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代表会同评委代表两名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 2/3)通过有效。
(4)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情况,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情况、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由各系列职改办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十四、省内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得委托外省或中央在湘单位评审。确需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地;州、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审查后,报省职改办审批,并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十五、本省不具备组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认真进行评议审查,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1/2(含1/2)以上同意方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