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中央在湘单位或外省单位需要委托我省代评任职资格的,原则上应按任职资格确认权限出具委托函,经省职改办批准并统一行文委托。
十七、每名参评对象每年只允许向一个系列(专业)评委会申报评审。评委会每年只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对每名参评对象只能进行一次表决投票。投票时只能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不能投“弃权票”。
十八、当出席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委所从事的专业不能覆盖参评对象所从事的专业时,应由评委会提出,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可以委托外省或国家有关部委评审其任职资格。
十九、对个别因评审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获通过的人员,应先由申报人提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省、(地、州、市、县)人事(职改)部门会同系列职改办审查同意后,可保留其申报评审材料,转入下一年度评委会进行复议,如果复议被通过,其任职资历可从申报当年算起。
二十、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评委对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意见,投票情况不得外传。评委应秉公办事,自觉维护评委会的权威;要坚持评审标准,严禁投“感情票”和串联“拉票”,一经发现要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十一、在评审涉及到评委本人及评委与参评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若有隐瞒的,所评审的任职资格应不予确认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二十二、评审工作采取集中、封闭的办法进行,在集中评审期间,评委不得无故中途离席,不得私自接待有关来访人员。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反映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系列职 改办统一接待。
二十三、凡不具备组建评委库条件,但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的评委会,按分级管理原则需报经有任职资格确认权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可保留。
二十四、每年的评审时间,由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系列(单位)职改办提前十五天向上一级职改办提出,经同意后方能开展评审工作。
二十五、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相应的政府(或部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9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