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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2〕51号
更新:2014/5/30 字体:

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卫生事业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分析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技术能力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4)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有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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