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资格审批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省人事厅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
评审未获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批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个人。
审批结果由各市、省直主管部门转发通知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对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干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
2.不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中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坚持客现、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建议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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