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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更新:2018/8/8 字体:

湖南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名称分类与适用范围

(一)名称分类。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适用范围。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我省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市)、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

(四)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及以上。

三、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

(二)副高级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6.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9 年以上。

7.申报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三)以上有关学历(学位)须是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且为相应医药卫生类专业。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注册范围,申报相应专业。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转(兼)评“基卫高”申报人员须另提供现任岗位 2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证明,可申报转评或兼评同级“基卫高”。转(兼) 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基卫高”高一级职称,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积计算。

四、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科带头人。

(二)副高级职称。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

五、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

1.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疾病诊治技术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2.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

3.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 5 次以上,经常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培养带教 2 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4.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 2 篇。

(二)副高级职称。

1.有较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技术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基层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2.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3.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 3 次以上,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培养带教 1 名以上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 1 篇。

六、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和论文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依据)和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可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七、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各市州对“基卫高”的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指标。评价指标体系中,能力业绩评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评审总成绩的 45%,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评审总成绩的 25%,品德贡献单位评议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评审总成绩的 15%,学历、资历、论文、科研、继续教育、行政奖励(县级及以上党政群团)等其他指标评分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评审总成绩的 15%。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整体评审通过率正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 30%,副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 45%。

评审要注重采用专业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采取业绩积分法、模块赋分法等量化办法进行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能力业绩评分由学科评议组集中评审,学科评议组至少设西医、中医、护理、预防、药学 5 组,能力业绩量化评分实行法评审,每份材料至少由 2 名以上评委独立评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参评对象的能力业绩得分;单位评议对申报对象的品德和贡献作出评价计分;其他指标评分根据各指标评价标准由学科评议组计分。

八、有关倾斜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 号)要求,基层全科医生申报“基卫高”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基层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卫高”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基卫高”副高级职称限定在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

(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要求,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 20 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和花名册。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教协同加快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7 号)要求,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增加 3 个百分点);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纳入国家和省基层卫生人才专项培养使用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十、关于聘任、流动、晋升及违规处理取得“基卫高”职称的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其职称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以下简称“省卫高”)。

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基卫高”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相应年限的人员可申报上一层级“基卫高”职称。“基卫高”副高级职称人员申报“省卫高”正高级职称须先取得“省卫高”副高级职称,“基卫高”任职时间可累积计算。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点击查看:湖南省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职改办〔201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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